在中国大陆,使用明星肖像进行AI创作并非一律违法,但只要人物能够被识别,尤其是将作品公开发布、用于宣传或商业变现,就可能涉及肖像权、著作权、姓名及声音等人格权益、个人信息保护和广告合规问题。最关键的判断不是“作品是不是AI生成”,而是人物是否可识别、是否获得适当授权、作品如何传播以及是否造成商业误认。
先判断:AI作品中的人物是否仍可识别
肖像不只包括一张完整照片。面部轮廓、发型、服装、特定动作、姓名、艺名、声音、代表性角色和文字说明结合后,只要普通公众能够据此认出具体明星,仍可能被认定为对特定自然人形象或人格利益的使用。
因此,简单地把照片改成动漫风格、油画风格或虚拟人物,并不会当然消除风险。如果作品保留了明星的脸部特征,并在标题、配文或场景中暗示其身份,公众仍可能将作品与该明星对应。生成的是“虚拟形象”还是“真人照片”不是唯一标准,可识别性和使用效果更重要。
如果只是借鉴某类审美、服装或影视题材,没有使用具体明星的脸、姓名、声音或足以指向其身份的组合元素,肖像权风险通常会降低。但这并不代表所有“模仿风格”的作品都安全;若整体呈现足以造成特定明星代言、出演或参与的误认,仍需进一步审查。
未经授权公开使用,风险通常从“制作”延伸到“传播”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人格权编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。一般情况下,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应擅自制作、使用或公开其肖像。AI工具中的换脸、扩图、写真生成、虚拟直播和视频合成,可能同时包含制作、使用和公开三个环节。
作品只在本地短暂生成、没有公开传播,与发布到社交平台、作品集、视频平台或广告页面,影响并不相同。私人非公开创作的传播和商业影响较小,但不能据此得出“可以随意上传”的结论,因为上传过程可能已经将面部图像交给平台处理,平台还可能保存、分析或用于服务改进。
法律允许的新闻报道、公共利益使用、必要的监督评论等合理使用情形,需要结合目的、必要性、使用比例和是否造成不当损害判断。把明星肖像用于海报、商品包装、课程宣传或带货页面,通常不能仅以“艺术创作”“评论”或“AI实验”为理由直接排除授权要求。
商业化和虚假代言是风险明显上升的分界
将AI生成的明星形象用于商品广告、品牌宣传、直播带货、付费课程、影视项目招商或引流,容易使公众误以为明星本人已经同意、代言或参与项目。即使画面明确标注“AI生成”,如果整体文案仍然表达“明星推荐”“本人直播”或“官方合作”,也可能涉及肖像权、姓名权、名誉权益以及广告真实性问题。
尤其需要警惕以下组合:使用明星脸部和声音制作虚假直播;让AI生成明星说出未发表的推荐语;在商品页面使用其姓名、艺名或代表性角色;利用明星形象吸引充值、投资或购买。此类行为除民事侵权外,还可能触及广告、平台治理、消费者权益甚至诈骗等其他法律问题,具体责任取决于行为目的、获利情况、传播范围和造成的后果。
| 使用场景 | 主要问题 | 处理重点 |
|---|---|---|
| 个人本地练习、不公开发布 | 肖像处理、原始图片版权、工具条款 | 避免上传来源不明的照片,确认平台对人脸和名人内容的限制 |
| 公开发布但不收费 | 肖像权、著作权、误认和平台规则 | 取得明确授权,注明虚构或合成属性,不制造本人参与的暗示 |
| 广告、带货、品牌宣传 | 商业肖像使用、虚假代言、广告合规 | 取得覆盖商业用途和具体媒介的书面许可 |
| 换脸、克隆声音、AI直播 | 人格权益、个人信息、深度合成和欺骗风险 | 取得针对脸部、声音及传播方式的授权,并按适用规则进行标识 |
肖像授权不能自动解决照片和视频的著作权问题
明星本人可以许可其肖像使用,但不一定拥有作为素材的照片、海报、影视截图或直播画面的著作权。摄影师、影视制作公司、经纪公司、媒体机构或其他权利人,可能分别享有著作权、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或合同权益。
例如,获得明星签署的肖像授权,并不当然意味着可以把某位摄影师拍摄的宣传照上传给AI平台,也不当然可以使用电影剧照、综艺截图或品牌广告素材。合规使用通常需要同时确认两条权利链:一条是人物本人或有权代理人的肖像及人格权益许可,另一条是原始图片、视频、音频等素材的著作权或其他相关权利。
AI生成结果是否享有著作权,也不能简单理解为“机器生成所以没有版权”或“付费生成所以版权归用户”。作品中是否存在足够的人类独创性、用户对构图和表达的控制程度、平台合同如何约定,都会影响判断。即使用户对最终结果拥有一定权利,也不代表其获得了明星肖像的商业使用许可。
授权文件应覆盖AI生成,而不是只写“肖像使用”
面对AI创作,授权范围应尽量具体。至少应说明使用的是脸部形象、姓名、艺名、声音还是特定角色;允许的生成方式是静态图片、视频、换脸、数字人还是语音合成;使用目的是否包括广告、带货、影视、社交平台和付费传播;授权的期限、地域、平台、媒介、是否可以改编、转授权或交由第三方AI服务处理。
如果授权由经纪公司、品牌方或其他代理人签署,应核实其是否有权代表明星授予相应的AI和商业使用权限。对于未成年人,还应关注监护人同意及更严格的个人信息处理要求。授权期届满后,应停止新增发布和推广,及时下架可控页面,并保留删除、停止投放和通知平台的记录。
口头同意、聊天记录中的模糊表述或“允许做宣传”的概括性授权,往往难以覆盖换脸、克隆声音、模型训练和跨平台商业传播。涉及商业项目时,书面文件应明确生成内容的审核、修改、撤回、下架和责任承担方式。
上传人脸素材还要注意个人信息和深度合成规则
面部特征通常属于敏感个人信息。将明星照片、视频或声音上传至第三方AI工具,可能涉及敏感个人信息处理、平台留存、境外传输和二次利用。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强调处理目的、必要性、透明度和相应保护措施;商业公开传播通常不能简单套用“个人或家庭事务”的例外。
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主要针对提供深度合成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,对人脸、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的编辑和合成设置了同意、标识和安全管理要求。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也要求相关服务尊重知识产权、个人信息和社会公共利益。使用者虽然不一定属于这些规定的主要规制对象,但不能因此忽略平台审核、内容标识和不得误导公众等要求。
发布AI生成的明星形象或声音时,应根据适用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规则和平台要求,进行清晰、不会被轻易删除的合成说明。标识不能掩盖虚假宣传;如果文案和页面设计仍然让公众误以为明星本人参与,单独添加“AI生成”字样并不一定足够。
时效、地域和特殊身份边界不能忽略
肖像许可通常受期限、地域和媒介限制。只允许在中国大陆社交平台发布,不等于可以投放境外广告;只允许发布静态海报,不等于可以制作视频直播;只允许公益展示,也不等于可以用于商品销售。跨境发布不会自动绕开中国法律,实际还可能同时受到目标国家或地区关于肖像、隐私、广告和数据传输的规则约束。
肖像权益与照片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并不相同。照片著作权期限届满,也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利用明星的身份进行商业宣传。明星去世后,相关姓名、肖像、名誉和荣誉等人格利益仍可能受到近亲属依法主张保护;遗产、影视作品和商业合同也可能存在独立的期限安排。对已故艺人的AI复原、虚拟演唱或广告代言,应另行核实家属、权利人及合同授权。
法律和平台规则会随时间调整,判断时应以创作、发布、投放和持续传播各阶段适用的规定为准。已经发布的内容不会因为授权到期、平台规则更新或后续删除而自动消除此前产生的责任,因此商业项目应建立授权到期提醒和内容下架机制。
发布前的最低安全做法
- 确认作品中的脸部、姓名、声音和场景是否足以让公众认出具体明星。
- 核实肖像授权人是否有权授予AI生成、公开传播和商业使用权限。
- 单独确认照片、视频、录音、影视截图和品牌素材的著作权来源。
- 不要让生成内容表达未经证实的代言、合作、采访、推荐或本人发言。
- 按平台及适用规则标注AI生成或深度合成内容,避免使用误导性的页面标题。
- 保存授权文件、素材来源、提示词、生成版本、发布范围和下架记录。
可以用一个简单标准作初步筛查:如果作品中的明星高度可识别,并且计划公开发布或用于商业活动,在没有明确书面授权前就不应直接使用。即使只是非商业公开创作,也应同时检查原始素材版权、个人信息处理、平台规则和是否会造成公众误认;只有在身份不可识别、使用范围清楚、素材来源合法且不存在虚假关联时,整体风险才会相对降低。














